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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预警(2023-6-21)

2023年06月25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一、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2号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5年。

2023年4月1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等10家申请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9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按照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Yeochun NCC Co., Ltd)

3.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 (株)LG化学 6.6%(LG Chem, Ltd.)

5. 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 其他韩国公司 7.5%

台湾地区公司: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Westlake Styrene LLC)

3. 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 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Americas Styrenics LLC)

5. 其他美国公司 55.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产品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项下。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https://etrb.mofcom.gov.cn )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6月23日开始,应于2024年6月23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政策法规处

电话:0086-10-65198073、85093421

传真:0086-10-65197590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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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正文.pdf

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

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二、巴西继续对华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6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87号决议,应巴西国内企业Becton Dickinson Indústrias Cirúrgicas Ltda.于2023年3月22日提交重新适用现已暂停的最终反倾销税的申请,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葡萄牙语:seringas descartáveis de uso geral, deplástico, com capacidadede 1ml, 3ml, 5 ml, 10 ml ou 20 ml, com ou sem agulhas)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不变,为3.99美元/公斤,有效期至2026年6月22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018.31.11和9018.31.19。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6月1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9月18日,巴西决定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征收7.73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10.67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2014年9月18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6月22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55美元/公斤,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22日。

2020年3月25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23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6月22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Becton Dickinson Indústrias Cirúrgicas Ltd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1年1月7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145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对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决定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6月22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1年第216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3.99美元/公斤,有效期至2026年6月22日。涉案产品不包括一次性胰岛素注射器、装有生理盐水或肝素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安全注射器和可防止重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决定自该措施实施之日起暂停1年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2022年5月30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2年第351号决议,鉴于国内公共利益的需求,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延长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暂停征税期限最长为1年(至2023年6月22日)且到期后终止。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三、巴西对华高碳钢丝作出第一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6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3年第485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钢丝(葡萄牙语:fios de aço de alto teor de carbono)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出口商本溪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Silvery Dragon Prestressed Materials Co., Ltd.)为124.33美元/吨,Global Overseas Group Co.,Ltd.、天津华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Huashi 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Tianjin Shengte Prestressed Concrete Steel Strand Co., Ltd.)及其他出口商均为563.77美元/吨。涉案产品为冷拔硬化成型的高强度、圆截面、表面光滑或有凹槽的低松弛或普通松弛高碳钢丝,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217.10.19和7217.10.90。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7月11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2016年第40号决议,应巴西国内企业Belgo Bekaert Ltd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高碳钢丝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7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上发布2017年第44号决议,对中国高碳钢丝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124.33美元/吨~563.77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7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发布2022年第31号公告称,应巴西企业Belgo Bekaert Arames Ltda.于2022年3月7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钢丝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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