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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各业务环节 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四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以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若干措施》回应了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

高效审批QFII、RQFII资格申请

“部分境外机构反映,希望在境内开展业务时预期更稳定、投资渠道更多、退出通道更通畅、享受税收优惠更便利等。”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

由此,《若干措施》在申请准入方面提出,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

在外汇管理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将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关于经营监管,该政策明确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

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数据显示,2023年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熊猫债合计1545亿元,同比增长82%。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若干措施》要求,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资金管理要求。

《若干措施》还提出,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于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尤其是信用类债券,能够有效缓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场共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32只,规模5917亿元。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是境外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的重要方式。《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完善退出机制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

在鼓励并购重组方面,《若干措施》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在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方面,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商务部正牵头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更好吸引境外机构加大在华投资,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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