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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多举措便利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

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通知显示,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也得到简化。

通知明确,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通知提出,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据悉,该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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