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商会
首页 商会动态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商会服务 >  商法服务 >  商事出证认证
北京市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百问百答(51-60)(原产地证书篇)

51. 企业名称、法人、印章、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如何修改对应的原产地证书备案信息?

答:需要下载《原产地证申报企业注册备案登记内容变更表》,填写该表格并盖章后附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工作人员收到变更信息、在备案平台中修改完成后,申领企业方可将新信息填写在原产地证书中。为使原产地证书申请顺利通过,请申领企业确认新备案信息与填写信息一致。

52. 应进口方或信用证要求,可否为同一发票号的出口货物申领两份原产地证书正本?

答:不可以。

53.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第1栏(EXPORTER)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答: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出口商名称、地址及国家。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B”,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

54. 优惠原产地证书第1栏是否显示中间商?

答:不显示。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时中间商信息需要填写在备注栏 (REMARKS)。不同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显示位置不同,可查看对应的背页填制说明。

55.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第2栏(CONSIGNEE)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答:此栏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上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写“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得留空。

56.优惠原产地证书收货人栏是否也可以填写“TO ORDER”或类似语句?

答:不一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可以录入“TO ORDER”语句,其他应按照各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录入实际收货人。

57. 优惠原产地证书应如何录入生产商(PRODUCER)?

答:生产商栏应录入货物生产商全称、地址,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可填写“SAME”。需要注意,如果生产商为一家以上,则应录入所有生产商详细信息。此外,地址部分应以“CHINA”结尾。

58. 填写优惠原产地证书时,不希望向进口商透露生产商信息怎么办?

答:部分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如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设定有保密选项(如“AVAILABLE UPON REQUEST”,其他表达请见申报系统),出口商或生产商如希望该信息保密,企业可在该栏选择、填写。

59. 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被拒绝,备注要求填写运输工具编号,应如何修改?

答:除亚太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不显示运输工具编号外,其他优惠原产地证书应在“运输路线”下方点击“编辑”,将运输工具编号填写在“一程”方框中。

60. 由于货物在香港中转,进口商需要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出口商能如何协助?

答:可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海关网站,选择菜单“服务及执法资料”中的“便利商贸”,进入“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查看服务范围及了解相关手续。

联系我们
010-8807046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
客服邮箱:info@ccpitbj.org
邮编:100045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建设运维:北京市贸促会综合事务中心
京ICP备12017809号-5
京公网安备100102000689-3号
微信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