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BCIC(全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北京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CCOICBJ)。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京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国际业务发展、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利用贸促机构和商会组织的双重优势,发挥联通政企、融通内外、畅通供需功能,为会员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贸易投资促进、国际联络、商事法律等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首都开放型经济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邮编1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专业研究、对外交流交往、组织展评、咨询服务、承办委托、专业培训、编辑专业刊物。积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在京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拟入会企业出具相关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初审,符合入会条件的通过为候补会员;
(三)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转为正式会员,由理事会或商会秘书处为正式会员颁发电子版或纸质版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权,以及经本团体推荐参加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指派代表出席本团体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及线上线下会员活动;
(五)及时向本团体报备、更新会员信息;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其它形式的处罚,及被认为不符合本团体服务与发展宗旨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有关重要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权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相关工作;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9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权秘书处处理会员入会相关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研究商会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本团体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报告;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